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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能有效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事关职工的晚年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制订和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都做了明确。企业年金相比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虽然在经办主体、管理模式上发生了变化,在管理上也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但二者的性质和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此,《通知》明确了从08年7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了本市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文件同步废止。
《通知》下发以后,有较多企业来人或来电咨询相关问题,其中一部分是想按《通知》精神新建年金计划的企业,也有一部分是原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为方便企业理解《通知》中的政策要点,本文将结合企业咨询的内容,对《通知》做出进一步的解读分析。
1.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应当考虑将年金计划与工资分配和人力资源战略以及本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使其真正成为一项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又能为本企业职工带来实惠的福利计划。
企业的民主决策程序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健康发展,企业在建立和实施年金计划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经过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后形成年金方案,让职工共同参与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实施、监督的过程,职工共同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职工归属感和安全感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设计模式为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其特点是:参加计划的职工均应设立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均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到职工符合领取条件时其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额就是该职工个人的补充养老金。缴费确定型计划的管理和操作比较简单,个人账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如职工参加了新就业企业的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新的年金计划中管理;如职工未参加新的年金计划或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转移的,其个人账户仍然可以继续由原账户管理人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项长期积累的基金,决定了其具有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的内在需求,由获得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将会更有效率。为加快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有利于规范发展,根据对企业年金多年的探索实践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四种人”的管理架构,即由取得资质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按“信托关系为核心、委托关系为补充”的法律关系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2.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覆盖对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凡是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通知》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年金计划的覆盖范围。与本市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员,以及与本市用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后也可以列入本市用人企业的年金计划覆盖范围。
年金计划是企业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职工个人账户缴费而建立的一种内部退休金计划,缴费来源于全体职工共同创造的利润,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分配形式。我国年金制度按“普惠制”原则设计,具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特点,据此在国家和本市企业年金文件中均提倡“全覆盖”的理念,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且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均应属于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范围。
3.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可以由企业统一代为扣缴,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二个缴费比例之间各自独立使用,不合并计算。企业的缴费额度一般一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缴费额度应在当年度内使用。企业可以选择按年缴费或按季缴费,也可以选择按月缴费,企业因经济效益状况较差不具备缴费能力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再恢复缴费。
政府对符合《通知》规定并经报备通过的企业年金计划给予一定的税优政策,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建立企业年金,以带动和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按文件规定办理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按年金方案中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年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优政策。
4.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当年度获得劳动模范称号以及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等,可以适当提高分配水平。企业确实需要实行超过3倍分配的应制订相应的实施规则,对超过3倍分配的衡量条件、覆盖范围、分配水平、资金测算等有关情况拟订书面说明材料。此书面说明材料属于年金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应随年金方案一同报备。
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职工只有在符合了领取条件时才能申领,《通知》中设定了四项领取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即可视作为符合领取条件了。四项领取条件具体为: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以及曾经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符合领取条件后均可以申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已归属于个人的积累资金及其历年收益,领取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分期领取,个人账户的余额为零后可以销户。
5.企业缴费的权益归属
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按年金方案中明确的条款一般可分为已归属个人和未归属个人二部分,应按其归属类别分别记入个人账户的相应字段。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企业可以按照经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确定并经备案的年金方案中的明确条款,对企业缴费资金行使自主分配权,在职工当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使企业缴费已经分配和记入了个人账户后,仍然可以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归属条款作重新确认和调整。企业调整个人账户记账额时应遵循“无过错归属”的原则,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个人账户记账额可以调整增加也可以调整减少,调整增加的额度从企业新的缴费或企业账户中扣减后转入个人账户,调整扣减的额度从个人账户中扣减后转入企业账户,调整扣减的额度可以用于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再分配。从个人账户中调整扣减的额度与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及其收益属于企业账户资金积余,企业账户资金积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当资金结余量较大时企业应考虑及时将资金分配和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6.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基金的安全,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他们的晚年生活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在国家和本市目前已出台的企业年金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充分考虑了这一重要因素,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和监管的职责,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制定了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同时,对各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也提出了规范的管理要求。
政府主管部门肩负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行业内已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市场机构加强指导,同时要注重加强日常监管、控制运作风险、维持市场秩序。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运作。政府主管部门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众多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一起,共同努力打造“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发展格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讨论后形成的年金方案,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取得相关复函后才能作为实施年金计划的操作依据。
为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发展,制度中设计了多项监督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享有参与权、知情权。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后,有权获得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披露信息,保证参保企业和职工行使参与权、知情权,能够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监督。制度设计中也建立了严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机构必须在取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以后才准许进入企业年金市场从事相关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的将被依法查处并摘牌退出。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是职工老年收入的来源之一,企业年金具有与社保基金相似的“养命钱”性质。《通知》的制定和下发,旨在加快推动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促进企业年金市场走上更加规范的发展之路。 |